部分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费标准
18-01-20
2337

按照产生的废物重量每公斤3.5元收取(不含税)。自治区发改委在《关于核定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三批)的通知》(内发改费函[2013]75号)和自治区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2012版>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708号)文件中明确调整后的床位费已含日常消毒费、污水处理费、医疗垃圾处理费,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其它危险废物处置。对其它危险废物,按产生的废物重量收取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不含税):

(1)高温焚烧处置 3.5元/公斤;

(2)固化安全填埋 2.7元/公斤;

(3)直接填埋 1.8元/公斤;

(4)剧毒类处置 400元/公斤;

(5)含易制化学品类处置 67元/公斤

三、危险废物处置费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