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不足3年的,根据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取近2年实际碳排放量的平均值或近1年实际碳排放量。
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方式减少的碳排放削减量,仅可用于本企业新建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
全文如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面向社会征求
《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确保我省“两高”项目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倒逼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型升级,省生态环境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和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8月20日之前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51798062、51798063、51798064(传真)
联系邮箱:sdqhc@shandong.cn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