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印发《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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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核电厂非生产区是指核电项目核准和建设用地审批明确的核电厂用地范围之内、控制区单围墙之外的区域。

第三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对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业主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核电厂非生产区消防工作制度和管理机构,加强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