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海上风电建设安全!山东发布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征)
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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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山东海事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山东海事局管辖海域内从事海上风电场建设、运营维护各相关单位及其船舶、人员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畴。

本办法提出,海上风电应配备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营运期专用航标、警示灯桩等安全警示标志,确保通航安全。

海上风电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寿命,不再运营使用,且无明确改建计划的,建设单位或者实际持有人应对其进行拆除,并对拆除后遗弃物进行彻底清除,恢复水深条件,恢复水域交通功能,必要时对拆除后水深进行扫测。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安排应急值守船舶,在突发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