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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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了分类管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1.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3.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

第二类企业。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